日前,北京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明確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否則,“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該文件首次明確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條件。
2013年初,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起一次自2008年以來最為廣泛的高新技術企業大檢查,并發布了《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國科發火〔2012〕1220號,以下簡稱1220號文件)。在1220號文件中,研發費用輔助賬首次被列為檢查項目。1220號文件附件1《檢查重點內容》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將重點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設置研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事實上,2009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和審計署也先后單獨或聯合發起多輪檢查,研發費用指標始終是高新技術企業暴露問題最集中的方面。同時,筆者發現,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以及檢查中,科技部門的審查重點是技術領域、知識產權等方面,財政和稅務機關則比較關注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等指標。
準確歸集研發費用是享受兩大優惠的前提
科技類企業是我國稅收優惠最為集中的行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最為重要的兩個稅收優惠政策為:(一)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企業“三新”開發的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
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規定,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企業需要在知識產權、高新收入、研發費用等6個方面達標,其中,對研發費用的要求尤為嚴格,依據該條第四款規定,申請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科技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從理論上來講,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中對研發費用的財務核算提出了嚴格的要求。該文件第十條規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成為認定的關鍵要素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已明確要求高新技術企業應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可以預見,在2014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重新認定中,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成為北京地區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基本條件。此外,在各部門檢查中,研發費用輔助賬也將成為主管部門必查內容,廣大企業應給予足夠重視。同時,北京作為我國科技資源最集中、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多的地區,其認定執行口徑一直以來在全國具有風向標意義。此次出臺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勢必很快會影響各省市在2014年高新認定、復審以及重新認定的實際執行標準。
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是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基本要求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規定,不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此處的“所得稅稅收優惠”,雖然未明確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但能夠準確核算研發費用,是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關鍵條件。因此,今后稅務機關亦有充分理由要求企業提供研發費用輔助賬,否則,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高新技術企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之一,節稅效果顯著。尤其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件,將研發人員五險一金、研發成果鑒定費等5項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使得該政策的節稅效果更加突出。企業在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除了要向科技部門提交材料進行研發項目鑒定外,還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而這兩個部門均要求企業提供研發費用的歸集明細表。
高新技術企業應對策略
2014年,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而言,面臨認定、復審、重新認定以及各部門檢查的復雜局面,主管部門在稅收任務嚴峻以及優化產業結構的雙重背景下,會更加嚴格執行認定標準,對此,高新企業應提前制定應對策略。
(一)清理已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
研發費用歸集的前提是企業的研究開發項目,企業應對已向科委、稅務局及統計局等主管部門申報或備案的研究開發項目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清理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研發費用、起止日期、參與人員等。
(二)建立健全研發費用輔助賬。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中早已明確規定:“企業應按照下列樣表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高新企業應對已申報或已備案的研究開發項目及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梳理及比照,并確保每年的研發費用符合規定。沒有或因財務系統等原因,無法對研發費用進行專賬管理的企業,應盡快建立研發費用輔助核算科目,完善相關原始憑證(如出庫單、入庫單、領料單等),切實滿足高新企業要求。
(三)研發費用輔助賬的設立期限。
擁有規范的研發費用輔助賬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必備條件,然而長期以來,由于官方未做硬性要求,實踐中很多企業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2014年5月底前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備案中,需要有2013年研發費用輔助賬,否則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備案,從而導致企業無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因此,建議企業應自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之日起,就建立規范的研發費用輔助賬。